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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1-09-27 |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委员会 | 阅读:913

2021年8月2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通知》明确,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工业余热利用量新增1.65亿平方米。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因地制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集中生物质等清洁采暖方式,力争2023年采暖季前实现平原地区清洁取暖全覆盖。

原文如下

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全面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O3浓度保持稳定,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0.8%。(以上指标待生态环境部正式下发后再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

一、淘汰低效落后产能

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各市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到2025年,传输通道城市和胶济铁路沿线地区的钢铁产能应退尽退,沿海地区钢铁产能占比提升到70%以上;提高地炼行业的区域集中度和规模集约化程度,在布局新的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基础上,将500万吨及以下未实现炼化一体化的地炼企业炼油产能分批分步进行整合转移;全省焦化企业户数压减到20家以内,单厂区焦化产能100万吨/年以下的全部退出;除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外,2500吨/日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整合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项目准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有序推进“两高”项目清理工作,确保“三个坚决”落实到位,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压减煤炭消费量

持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十四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控制在3.5亿吨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省能源局牵头)制定碳达峰方案,推动钢铁、建材、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9000万千瓦左右。持续推进“外电入鲁”,到2025年,省外来电规模达到1700亿千瓦时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工业余热利用量新增1.65亿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牵头)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省能源局牵头)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因地制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集中生物质等清洁采暖方式,力争2023年采暖季前实现平原地区清洁取暖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优化货物运输方式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港联运,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或管道为主的格局。PM2.5和O3未达标的城市,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支持砂石、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等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未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优先采用公铁联运、新能源车辆以及封闭式皮带廊道等方式运输。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网络,完成山东天然气环网及成品油管道建设。到2025年,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比例大幅提升。(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铁济南局牵头)

四、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防治

实施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替代。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2025年年底前,各市至少建立3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2021年年底前,完成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排查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的监控装置纳入监管。2025年年底前,炼化企业基本完成延迟焦化装置密闭除焦改造。强化装载废气收集治理,2022年年底前,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25年年底前,80%以上的油品运输船舶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油库和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推行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推动企业持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升LDAR质量,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LDAR。加强监督检查,每年O3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2023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强化工业源NOx深度治理

严格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燃煤机组、锅炉、钢铁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监控装置纳入监管。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修、维修,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六、推动移动源污染管控

加强国六重型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落实新生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严格新车源头管控,加大机动车、发动机新生产、销售及注册登记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全省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销售品牌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牵头)实施柴油货车排放常态化执法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物流园区、入鲁主要通道等区域开展尾气排放日常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尾气超标排放、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OBD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扩大各市移动源高排放控制区范围,将城市规划区、高新区、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划定为高排放汽车禁行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推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用作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新增和更新的出租车中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8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开展销售端前置编码登记工作,加强源头监管。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在用机械以及新增国三机械全部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抽测模式开展排气达标监管,倒逼淘汰或更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做到应改尽改,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大型专业化泊位岸电使用实现常态化。(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牵头)

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车用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抽测,集中打击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切实保障车用油品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在用汽油、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严厉打击劣质油品。(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牵头)

七、严格扬尘污染管控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执法监管,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到2025年,设区市和县(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规范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防控,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等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牵头)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实施城市降尘监测考核,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5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市细化降尘控制要求,实施县(市、区)降尘量逐月监测排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八、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化系统

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逐步提高污染溯源、问题诊断、应急响应能力。各市至少建成一处超级站,全省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具备VOCs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实现联网运行。提高全省及16市空气质量趋势预测分析能力,重点加强O3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提出PM2.5和O3协同防控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应急联动,健全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健全大气政策标准体系

持续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天然气输配价格等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生物质发电电价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健全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清洁取暖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后三年补贴不退坡。(省财政厅牵头)开展移动源监管政策评估,完善全生命周期监管政策。持续完善地方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制修订VOCs等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氨排放、氨逃逸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加强大气环境监管

坚持依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严格禁止以各种形式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站正常运行行为。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禁烧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着重压实乡镇(街道)禁烧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从严查处行政区域内“第一把火”。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对已发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复核。建立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将排污许可证与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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