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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天然气发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2-02-24 | 来源:山东发改委 | 阅读:1222

2022年2月23日,山东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天然气发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重型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执行两部制上网电价。

其中电量电价(电能量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自主确定。日前、实时市场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下限为每千瓦时-0.08元(含税,下同),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

电能量申报价格上下限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容量电价根据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用户承受能力以及对标先进省份等原则,容量目标电价暂定为28元/千瓦·月。

容量目标电价(电费)优先通过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机制回收,回收金额达不到目标价格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疏导解决;容量补偿当月超过目标价格的,多余部分当月不再支付,滚入后期回收金额不足时再予以结算。‍


关于天然气发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山东电力市场改革进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天然气发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一)重型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执行两部制上网电价。

1.电量电价。电量电价(电能量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自主确定。日前、实时市场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下限为每千瓦时-0.08元(含税,下同),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

电能量申报价格上下限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容量电价。根据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用户承受能力以及对标先进省份等原则,容量目标电价暂定为28元/千瓦·月。

容量目标电价(电费)优先通过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机制回收,回收金额达不到目标价格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疏导解决;容量补偿当月超过目标价格的,多余部分当月不再支付,滚入后期回收金额不足时再予以结算。

(二)未参与市场交易的重型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收购,用于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用户用电。

二、其他事项

(一)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系统备用费。

(二)支持分布式燃气机组、“风光储燃一体化”项目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未参与市场交易的,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收购,用于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用户用电。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密切跟踪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支持首台套天然气发电机组并网后健康运营;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规划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适时完善电价政策,逐步推动天然气发电完全通过市场回收成本获得收益。

三、有关要求

(一)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工业供热的,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管理方式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供热价格管理权限予以明确。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行业和市场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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