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 >文章详情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2-09-14 | 来源:内蒙古住建厅 | 阅读:1041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在2022年—2024年两个供热期内,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为试点城市,以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为重点,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现供热智能化,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落实国家“双碳”节能减排任务目标。在2022年—2024年两个供热期内,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为试点城市,以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为重点,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智能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二、工作任务

供热计量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用户参与、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开展实行集中供热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试点工作,并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公共机构用房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包头市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乌海市在总结原有供热计量工作的基础上,汲取承德市等先进地区供热计量工作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重点开展供热智能化改造,深化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范围。

(四)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编制。

其他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也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要重点关注供热能耗水平,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民用建筑供热节能降耗。

(二)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供热单位应建立完善供热信息化平台,实现对供热一次管网、二次管网、热用户全链条的智能化管理。

(三) 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真正实现按户计量,体现公平性。 

(四)要合理制定计量收费标准,确保计量收费的科学性。 

(五)要积极探索弹性供热机制,逐步建立为热用户提供供热时间“弹性化”,用热方式“个性化”,实现按需用热。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要深刻认识供热计量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细化工作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取得实效。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政府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自治区、市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指导开展试点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试点城市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考评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测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城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过问、带头研究、亲自督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    

(三)压实企业责任。试点城市要按照自治区供热计量试点工作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数据采集,问题研究,矛盾化解等工作,为自治区全面推行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充分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数据积累。

(四)加大宣传引导。试点城市要加强对供热计量的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供热计量知识、供热计量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及重要举措,争取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热用户参与供热计量改革的积极性,确保供热计量试气工作顺利进行。



CHIC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