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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1-04-28 | 来源:山东发改委 | 阅读:1116

2021年4月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设置三年过渡期,对2023年底前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82500小时)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生物天然气),给予临时电价补贴。其中,2021年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8元(含税);生物天然气(畜禽粪便、秸秆)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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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健康发展转型和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促进我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电价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一)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设置三年过渡期,对2023年底前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82500小时)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生物天然气,下同),给予临时电价补贴。其中,2021年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8元(含税,下同),以保障发电企业现阶段正常运营,尽快实施供热改造、拓展供热市场,增加收入来源;生物天然气(畜禽粪便、秸秆,下同)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991元,实现发电企业由“政府补贴”向“平价上网”平稳过渡。

(二)燃煤污泥耦合发电项目。鉴于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费覆盖污泥处置成本的价格机制逐步建立,对燃煤发电企业处置生活污泥的临时电价补贴实施退坡,2021年污泥补贴标准降至每吨100元。

(三)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支持生物天然气项目有序发展,2023年底前其上网电价在国家生物质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594元基础上补贴至0.75元。其中国补到期项目只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每季度结束1个月内,有关发电企业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电价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补贴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生物质燃料收购量或者入厂量、上网电量、申请补贴金额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上季度生物质燃料收购量、上网电量有关证明材料(本项适用于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燃料收购发票、电费结算发票等)。

3.上季度污泥入厂量有关证明材料(本项适用于燃煤污泥耦合发电项目,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污泥处理协议、政府支付污泥处理费银行转账单、政府对污泥入厂量的核定证明等)。

(二)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提出书面补贴申请,于每季度结束2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季度电价补贴请各市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审核后通知电网企业结算补贴电费。补贴资金按季度下达,逾期不再受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生物质电厂处置污泥的,其电价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不再补贴。2022和2023年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燃煤污泥耦合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标准,将根据项目发展情况逐年实施退坡,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二)有关发电企业要充分利用电价补贴政策,加快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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