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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清洁供暖率总体将达到83.01%

发布者:CHIC | 日期:2019-10-21 | 来源:青海发改委 | 阅读:781

2019年10月17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青海省各市州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稳妥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实施。要“以气定改”,避免在气源保障等先决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改造原有取暖设施,影响群众温暖过冬。

数据显示,2017年底,青海省城市及城镇现状采暖规模为20512万平方米,其中清洁取暖面积14076万平方米,非清洁取暖面积6436万平方米,清洁供暖率为68.62%。根据现状,2019年至2021年,青海省共安排改造清洁采暖面积2952万平方米,清洁改造完成后,清洁采暖规模为17028万平方米,城市及城镇清洁供暖率总体将达到83.01%。其中,城市清洁供暖率达到88.79%,城镇清洁供暖率达到70.64%,满足国家对城市、城镇2021年清洁取暖率的要求。

青海省将充分发挥清洁能源丰富的优势,综合利用天然气、太阳能、清洁电力、地热等能源,实现传统供暖方式的转变,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乡空气质量,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供暖体系;以清洁化为目标,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单独或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现有的非清洁供暖方式,坚守安全底线,循序推进,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热系统。

并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条件,综合考虑群众消费能力,科学谋划,选择低成本、高效率、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燃气采暖、热电联产采暖以及水源热泵采暖;优先解决好西宁、海东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城市,以及州府、县城所在地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城镇清洁取暖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各类企业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强化企业在清洁取暖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


通知原文如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能源局 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的重要指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10部门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要求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制定了《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稳妥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实施。要“以气定改”,避免在气源保障等先决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改造原有取暖设施,影响群众温暖过冬。

二、省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为各市州项目推进创造条件。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实施。

三、各市州要加强和省级部门的工作沟通,将本地清洁取暖项目纳入省级部门工作计划。省级部门要加强对市州的工作指导,积极落实各地清洁取暖项目相关要素。


附件: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工业信息化厅   省市场监管局 

青海银保监局  青海证监局  省军区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


附件: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doc

原文链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能源局 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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