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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确定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 河北其他地区补贴政策情况如何?

发布者:CHIC | 日期:2019-11-28 | 来源:CHIC | 阅读:964

2019年11月26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关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各项清洁取暖项目的补助标准。

一、电代煤

1.设备购置补助。

省级以37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市级以185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

2.运行补贴。

给予采暖期农户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执行期暂定3年。

二、气代煤

1.设备购置补助。

省级以135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市级以675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资金。

2.运行补贴。

给予采暖季农户用气0.8元/立方米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助96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执行期暂定3年。

3.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

省补助1000元/户,市补助1500元/户,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

三、新型采暖

市级对新型取暖设备购置安装及集中供热覆盖投资按一定基准给予补助,不再给予运行补贴。具体分为三档,其中:“光伏和光热+”取暖,以60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石墨烯、聚能等取暖模式,以30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集中供热覆盖,以2000元/户为基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对省级补贴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

四、运行补贴期满后政策

现行气代煤、电代煤三年运行补贴政策到期后,参照省做法,市级采取逐年退坡方式给予补助,第一年退坡50%,第二年退坡至25%,第三年市级不再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运行补贴办法。

五、洁净煤

根据《河北省2019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财政厅下达唐山农村地区专项资金口径和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提供的建成区各县(市、区)区使用洁净煤户数、配套炉具数,市级予以补助。市级标准:对洁净煤按200元/吨,型煤配套炉具按200元/套,按上述口径,对于省补助标准缺口部分,区补助50%,市、县不予补助。

六、结余资金有关要求

县(市、区)在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如资金确有结余,可结合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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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其他地区清洁取暖补贴细则:


邯郸:

补贴项目:

电代煤、气代煤。

补贴标准:

2019年双代工程补贴政策参照市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代办)《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邯双代办字〔2018〕27号)执行,运行补贴于采暖季前发放到用户手中。

一、电代煤补贴政策。

1.设备购置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取暖设备的类型,分别制定补助标准。省、市级仍按原标准及负担比例给予补助,即按农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的标准执行,由省级承担3700元,市、县各承担1850元。

2.运行补贴。用户享受峰谷电价政策。给予采暖期农户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

二、气代煤补贴政策。

1.设备购置补助。由各县(市、区)根据取暖设备的类型,分别制定当地补助标准。省、市级仍按原标准给予补贴,即按农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户的标准执行,由省级承担1350元,市和县各承担675元;灶具每户补贴200元,由县(市、区)承担;村内入户管线投资执行特殊优惠价2600元/户,由用户承担。

2.运行补贴。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户,给予采暖期用气0.8元/立方米补贴,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助960元,由省、市、县各承担1/3。

 

保定:

补贴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补贴标准:

对示范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居住建筑补助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补助标准为90元/平方米,主要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进行采暖通风空调及供电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最高补贴标准90元/平方米。

 

石家庄:

补贴项目:电代煤、气代煤、洁净煤推广、燃煤锅炉治理、其他清洁取暖方式。

补贴标准:

一、电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政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二、气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户,省、市、县按4∶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气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1.4元/立方米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680元(省级320元、市级900元、县级460元);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0.8元/立方米天然气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助96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三)村内入户管线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省补助1000元/户、市补助1500元/户;县级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三、洁净型煤推广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推广的洁净型煤,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按1∶1分担。

四、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政策

仍按省2017年政策标准执行,省级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县级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五、其他清洁取暖方式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支持政策为:聚能电暖器投资补贴、石墨烯电暖投资补贴户均3000元,醇基燃料分散式取暖给予3000元定额补贴,均不给予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依据省相关政策核定我市政策。“光伏+”和“光热+”对辅助热源设备,参照电代煤政策给予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其余投资,均由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融资或贷款解决,通过用户缴纳取暖费、光伏发电收益等偿还。地热分布式供暖,参照电代煤政策执行。利用生物质天燃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清洁取暖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生物质气化分布式供暖,主要靠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县级帮助解决投资贷款和研究其他支持政策。

2019年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工程建设和运行补贴等费用继续延续2018年政策补贴标准,标准不降,补贴力度不减。具体支持政策另行下发。

 

衡水:

补贴项目:气代煤、电代煤、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采取聚热电暖器、石墨烯、醇基燃料等新型取暖方式、 采取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模式实现清洁能源散煤替代。

补贴标准:

一、气代煤运行补贴政策与省运行补贴政策进行了同步调整,用气补贴由原来的1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执行期暂定3年。设备购置补助,按燃气壁挂炉及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投资的70%的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省、市各补助1000元/户。

二、电代煤运行补贴标准高于省运行补贴标准,用电补贴由原来的0.2元/度调整为0.174元/度,采暖期农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执行期暂定3年。设备购置补助,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

三、对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试点,根据辅助热源设备不同类型参照电代煤或气代煤给予补助;对农村地区水热型地热集中供暖试点中分散农户部分,参照原电代煤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原省级承担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对于采取聚热电暖器、石墨烯、醇基燃料等新型取暖方式的,其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省、市级将根据各地新型取暖方式推广及补贴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五、采取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模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的,参照气代煤给予补助。

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衡水市2019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要求继续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政策。

 

邢台:

补贴项目:气代煤、电代煤、洁净煤

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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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洁取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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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级洁净型煤补贴结余资金调整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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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2019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用于洁净煤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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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2019年清洁取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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