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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省级可再生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通知》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0-03-04 | 来源:国家发改委 | 阅读:539

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方案提供参考。根据大纲,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责任权重主要履行方式为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为补充履行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第一类售电企业,第二类电力用户。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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