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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0-03-19 | 来源:国家发改委 | 阅读:717

2020年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包括5个部分,共23条,对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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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0〕382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pdf


原文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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