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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交易总规模暂定280亿千瓦时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0-04-02 | 来源:天津工信局 | 阅读:1266

2020年4月1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天津地区按照燃煤、燃气电量配比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配比比例3.6:1,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280亿千瓦时,其中燃气机组交易电量为60.87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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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通知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我市能源结构特点,合理调整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燃气发电进入市场,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组织安排

2020年天津地区按照燃煤、燃气电量配比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配比比例3.6:1,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280亿千瓦时,其中燃气机组交易电量为60.87亿千瓦时。2020年度输配电价政策公布执行之前,市场化交易按照月度组织开展,暂不开展域外交易。待新一轮输配电价政策明确后,及时组织开展域外交易。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域内电量份额。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天津域内发电企业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与域外发电企业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域内、域外交易不分先后次序。

(一)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为经准入并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直接交易用户和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周期及交易模式

2020年,天津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模式开展,以双边协商交易模式为主,适时开展集中、挂牌交易。

2、电量配比交易方式

(1)配比比例

购电主体(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下同),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可自主选择与燃煤机组及燃气机组按照电量配比比例开展交易。

(2)交易轮次

年度、月度交易均按照两轮开展,购电主体在每轮交易中,需按照燃煤、燃气机组配比比例同时申报与燃煤、燃气机组交易电量,超出配比比例部分,交易平台按照等比例原则完成无约束交易出清工作。

3、交易电量

(1)发电企业

2020年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上限系数K值取1.4,容量扣除系数T取0。

(2)电力用户

交易前,电力用户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需求,并作为本次交易电力用户交易电量上限。

(3)售电公司

在同一交易周期内售电公司申报交易电量不应超过本周期交易电量规模的12%。

4. 数据申报单元

发电企业可以以市场成员主体为交易单元进行申报。直接交易用户以客户编号为交易单元进行申报。售电公司可以将其代理零售用户集中进行交易申报。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5. 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和国网天津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需满足燃煤、燃气配比比例的要求。考虑到燃气机组保障度冬、度夏电力供应的特殊性,允许燃气机组分月交易电量在年度内滚动执行。

6. 交易结果发布

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发布域内、域外交易结果。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及相关交易数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交易结果发布后,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完成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分配及确认。

二、交易电量

(一)直接交易电量的定义

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用户侧(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交易机构发布出清的电量。

(二)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定义

用户侧(含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

发电侧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对应上网电量=直接交易电量/(1-网损率)。

零售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指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中分配给其零售用户确认后的电量。

其中:网损率按照政府批复的输配电价文件中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的认定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抄见电量的最小值。

2、直接交易用户、零售用户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分别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抄见电量的最小值。

3、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用于计算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取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其代理全部零售用户抄见电量总和的最小值。

三、直接交易电价

(一)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即为发电侧直接交易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二)直接交易到户电价由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2020年输配电价发布前,暂按照2019年输配电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其中天津电网的输配电价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执行;华北电网输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执行;送出省输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内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待新一轮输配电价相关文件发布后,严格按照新一轮输配电价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电费结算

(一)发电企业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按照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电力用户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按照其批复的目录电价结算。

(二)售电公司购售电服务费参考《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并按照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结算电量计算。当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电价不满足《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承诺零售用户的价格时,售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零售用户支付购售电服务补偿费,并按照结算单的要求及时支付。

(三)直接交易用户交易结算电费=直接交易到户电价×直接交易结算电量。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结算电费还应包括购售电服务费。

(四)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月向各市场主体提供月度直接交易结算电量、购售电服务费、购售电服务补偿费、市场化交易违约金等结算依据。

(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负责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结算相关费用。

五、违约电量考核

(一)现阶段只对市场主体的负偏差电量进行违约考核。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及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偏差电量超出-5%时,超出-5%部分视为违约电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偏差考核范围,并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二)因政策因素、电网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电量,市场主体可在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后申请免予考核。

(三)燃气机组月交易电量在年度内滚动执行,月结年清,燃气机组的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结算。

(四)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及售电公司产生违约电量时,应支付市场化交易违约金。

(五)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市场化交易违约金按照《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售电公司与其全部代理零售用户支付的市场化交易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纳入售电公司损益。

(六)市场化交易违约金=违约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价格按电量加权平均值×20%。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价格按电量加权平均值由交易中心计算发布。

有关违约电量考核、违约电量免考原则及免考流程、市场化交易违约金等详细规定,见附件。

六、履约保函

为规范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交易前,售电公司需按代理电量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市电力公司作为履约保函受益人,其有效期需满足年度交易周期的要求。开具银行保函的金融机构应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总代理电量低于3亿千瓦时(含3亿千瓦时),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总代理电量高于3亿千瓦时,签约电量每增加1亿千瓦时及以内,履约保函额度提高3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函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人民币。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履约保函对应的总代理电量对售电公司设置交易电量上限。

售电公司未及时支付市场化交易违约金不足部分或《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购售电服务补偿费时,其所提交的履约保函被市电力公司用于清算相关欠费。当履约保函额度不足时,售电公司应在交易前补足。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选择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内只能通过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且不得再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二)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做好我市电力交易组织工作,做好履约保函收取和管理等工作。

(三)2020年,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自行拟定《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相关内容并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同时,为确保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的签订工作,《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范本)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四)市场化交易执行中,如遇电价政策调整,发用电侧电价结算依照《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自行调整,市场主体无需再另行签订合同。

(五)鉴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特殊性,为保证交易结果的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量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六)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成员培训工作,推动市场有效开展。

(七)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等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均不得恶性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相关违约行为的信用记录和通报等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责任。

(九)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设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终端,并接入天津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附件:违约电量考核及免考规定

 2020年4月1日

(联系人: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刘家彧;

联系电话:022-23302077)

抄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附件

违约电量考核及免考规定

一、违约电量考核

1、现阶段只对市场主体的负偏差电量进行违约考核。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及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偏差电量超出-5%时,超出-5%部分视为违约电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偏差考核范围,并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考虑到燃气机组保障度冬、度夏电力供应的特殊性,允许燃气机组年度分月交易电量在年度内滚动执行,月结年清,燃气机组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结算。

二、违约电量免考

1、违约电量免考原则

因政策因素、电网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电量,市场主体可在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后申请免予考核。

政策因素指政府临时发布停限产令导致用电量不足。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在市场主体抄表周期内临时发布的停限产令,或出具的停限产证明,可作为政策因素免考佐证材料。

电网因素指电网采取有序用电措施导致用电量不足,电网临时或事故停电导致发、用电量不足,以及由于电网设备检修、企业配合停电导致发、用电量不足。对口调度管理或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电网企业,在市场主体抄表周期内出具的影响生产证明,可作为电网因素免考佐证材料。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的发、用电量不足。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确认。

政府在交易前发布的停限产令,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发电企业机组非计划停运,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问题等导致的发、用电量不足不得纳入免考范围。出具免考佐证材料的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违约电量免考流程

市场主体自行判定是否提出免考核申请。拟提出违约电量免考的市场主体,需在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免考申请、免考电量及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区级政府部门。

区级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偏差情况进行审核,统一汇总符合免考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免考佐证材料,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级政府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符合免考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免考电量函告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结果,在结算违约电量及考核电费计算时予以剔除。

3、违约免考电量核定

(1)政府部门在核定市场主体申请免考电量时,按照佐证材料证明的实际影响天数,参考免考当月交易出清电量日均值进行核定。如果多套设备只限产其中部分的,还应按照实际限产设备的比例进行折算。

(2)交易机构计算市场主体实际免考电量时,取其实际违约电量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的最小值。

如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小于市场主体实际违约电量,则实际免考电量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的数值;如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的违约免考电量大于或等于市场主体实际违约电量,则其全部违约电量免于考核,实际免考电量等于其违约电量。

售电公司的违约免考电量取其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的总和。如果售电公司违约电量小于其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的总和,则全部违约电量免于考核。

(3)当售电公司及其代理零售用户发生违约电量免考时,应先分别考虑售电公司及其代理零售用户实际免考电量影响后,再分别计算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的市场化交易违约金。

三、市场化交易违约金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产生违约电量时,应支付市场化交易违约金。

2、零售用户按照《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内容及实际抄见电量支付市场化交易违约金。

当售电公司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市场化交易违约金总和小于售电公司应支付的市场化交易违约金时,其差值由售电公司补足;

当售电公司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市场化交易违约金总和大于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违约金时,扣除售电公司应支付的市场化交易违约金之后的部分,作为售电公司收益返还给售电公司。

3、市场化交易违约金=违约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价格按电量加权平均值×20%。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价格按电量加权平均值由交易中心计算发布。

四、其它

1、市场主体的购电费、购电服务费、购售电服务补偿费等应于交易当月进行结算。

2、违约电量、违约免考电量核定,市场化交易违约金应于次月进行结算。


原文链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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