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 >文章详情

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1-08-25 | 来源:北京人民政府 | 阅读:1325

2021年8月23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本年度政策与2019年度政策相比做了一些调整,包括增加6个新的支持方向:增加对新能源商用车置换项目,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节能减碳咨询项目,碳中和认证项目,节水型单位称号项目的支持。

其中,支持各类新建、改扩建建筑优先推广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燃气、燃油锅炉用户改造使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设施农业利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供暖,鼓励再生水(污水)主干管网沿线范围内建筑使用热泵供暖。对新建、改扩建热泵系统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不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建设“无废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政策(除明确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的支持项目外,其他支持项目适用于经开区范围)。

一、支持项目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参考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的验收监测报告结果),具体指标要求参照《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见附件2),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2、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3、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等,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4、环保精细化管理类项目,包括如下:

(1)现有企事业单位对污水或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改造后,达到《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且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2)现有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5、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现有餐饮服务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整体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取两者之间最小值,每1m3/h风量奖励1.5元(验收要求参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4)。

6、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经开区内重点VOCs排放企业(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吨的企业)转型转产、搬迁出北京市、关闭退出等项目,符合经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且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的,支持资金实行与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挂钩的方式,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分档确定奖励资金(具体见附件6)。

7、“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支持通过优化管理、改进设计、原材料替换、工艺改进、技术改造或末端治理设施安装升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城市污泥、废弃资源等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等项目,优先支持参与经开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8、新能源商用车置换项目,鼓励经开区现有企事业单位,将名下现有的京籍汽柴油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作业类专用车等商用车淘汰转出北京市或报废,并更新为相应的新能源货车、大中型客车和作业类专用车,按照新能源车辆终端售价的2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商用车置换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见附件7)执行。

9、环保方面其他示范项目,如噪声治理,土壤修复、温室气体减排、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等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10、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能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参见《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计算标准》(具体见附件13)。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11、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支持在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需已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

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经开区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类项目节能量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节能量800元/吨标准煤,且每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12、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支持在用户所在场地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项目应已经建设完工且并网发电,并已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

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经开区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1)常规类项目,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2)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3)高端应用,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每个项目的奖励计算周期为1年,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产权方各50%,且每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13、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支持各类新建、改扩建建筑优先推广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燃气、燃油锅炉用户改造使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鼓励设施农业利用浅层地源热泵系统供暖,鼓励再生水(污水)主干管网沿线范围内建筑使用热泵供暖。对新建、改扩建热泵系统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不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支持新建燃气供暖项目建设余热热泵系统,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加装余热热泵回收装置,对余热热泵系统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不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项目应建设完成,并已申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资金支持,且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最终审核公示。(注:该项资金支持政策与节能减碳技改减排量资金奖励不可重复申请,投资方可结合自身项目情况选择申报)

14、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类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类项目,对已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类项目,按项目类型、取得标识等级等内容,经开区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参见《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计算标准》(具体见附件13)。

15、绿色发展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获得荣誉称号或者评审结果的单位或项目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工地类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2019年度、2020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当年度未因环境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奖励。

(2)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类项目,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标准,对于获得“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节水型单位称号类项目,对取得北京市水务局评选的2020年节水型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度或202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指标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本考核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节能减碳咨询项目,鼓励经开区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减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2021年内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及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6)碳中和认证项目,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等措施实现园区或厂房净零碳排放,对2021年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或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已纳入城市更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中重点碳排放单位可获得部分厂房或区域碳中和认证、其他单位需获得全厂区碳中和认证)。对于企业,自建新能源设施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对于纳入城市更新园区,自建新能源设施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对于获得厂房或区域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厂房或区域的年耗电规模应不低于400万度。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绿色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开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注:(1)申请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要求在经开区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2)在经开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

2、所申报项目工程进度原则上须已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除“一、支持项目”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项目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1月1日至专家评审会之前。

3、对于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资金奖励,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奖励方向。

4、适用范围:节能减碳类项目(包括节能减碳技改类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浅层地源、余热、再生水(污水)源等热泵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节能减碳咨询项目,碳中和认证项目)和绿色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类项目,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除以上以外的其他类项目适用范围为经开区范围。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绿色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1、汽车维修行业、印刷行业企业除“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方向以外的项目;

2、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获得政府补贴运营的项目;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经开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5、经绿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不予支持的项目。


完整内容见附件: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CHIC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