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东营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1年11月19日,山东东营发布《东营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积极实施散煤治理。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集中资源以乡镇或村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完成1.08万户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其中,气代煤0.5608万户,电代煤0.0715万户,集中供热替代0.4477万户。
原文如下
东营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2021—2022年秋冬季(2021年10月—2022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持续时间,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我市“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等文件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为重点,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2021年10月—2022年3月,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4.8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7天以内。各县区、开发区2021—2022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1.严控“两高”项目发展。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和动态监控。严格执行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管委会。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淘汰整合炼油产能。2021年12月底前,关停退出参与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整合的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炼油产能220万吨/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3.着力压减煤炭消费总量。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煤炭压减任务。新建耗煤项目全部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落实煤炭替代源及削减量,满足煤炭消费总量压减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推进燃煤机组淘汰整治。2021年12月底前,淘汰关停东营恒丰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燃煤机组6台共计11.7万千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积极实施散煤治理。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集中资源以乡镇或村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完成1.08万户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其中,气代煤0.5608万户,电代煤0.0715万户,集中供热替代0.4477万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村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建立详细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并不断完善,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5.全面淘汰小吨位燃煤锅炉。各县区、开发区对已淘汰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按照要求完成验收工作,并加大现场检查,确保真淘汰。同时,对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
广饶县、利津县要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按照计划推进2台纯民生供暖锅炉的拆除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推进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实施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021年11月底前,以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抽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气动阀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涉气污染源无组织源治理,东营嘉信机械有限公司等29家机械铸造、工业涂装、建材行业内的企业完成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序时完成生态环境部对我市驻点帮扶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开展自查,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避免问题再次发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生产和流通环节VOCs重点产品质量监管,对生产企业2批次涂料 VOCs含量限值开展抽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12月底前,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东营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工业涂装企业完成低 VOCs含量涂料替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加油站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完成一轮专项执法检查、抽测,建立台账,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
2021年12月底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按照治理要求加快整治,提高 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建设,2021年12月底前,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石化企业、山东东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12家化工企业、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工业涂装企业、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胜利油田石化总厂等13家石化企业、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等17家化工企业、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工业涂装企业完成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等企业完成20个储罐浮盘边缘密封改造、16个储罐浮盘附件改造,123个储罐废气回收治理。对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等34家企业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8.完成老旧车淘汰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3912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并持续摸排核查,确保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同时,严禁已淘汰车辆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或出租车、网约车)中,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加强在用车执法监管。2021年12月底前,针对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持续开展排放检验机构检查,实现监管全覆盖。对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安装完善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按照《东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标识登记等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场内作业机械、车辆尾气排放超标和冒黑烟等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严禁政府工程使用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作业,严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作业。(牵头单位: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组,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1.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不符合质量标准油品,常态化对柴油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含流动加油车),打击非法自备油罐;加大车辆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油品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加强流通领域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市县两级抽检车用汽柴油400批次以上,抽检车用尿素50批次以上。(牵头单位:市成品油规范管理工作专组)对船用燃油硫含量进行检测,抽查船舶燃油50次左右。(牵头单位:东营海事局)
(五)推进大宗货物清洁运输
12.加快推进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路专用线或管道连接,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或管道”的运输模式。以港口和火电、石化、化工、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面源污染防治
13.强化扬尘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县区、开发区降尘量不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动态监管等手段,督促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利等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和扬尘防治措施,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项措施”要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2021年12月底前,城市主、次干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强化裸露土地扬尘管控。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以及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
加强铁路沿线防尘网排查整治,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废弃的及时回收。(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强化港口露天堆场扬尘综合整治。2021年12月底前,2家港口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建设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建设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加强干散货码头扬尘治理;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干散货码头装卸作业和堆存场地,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14.强化秸秆禁烧管控。认真梳理秋冬季秸秆禁烧的重点区域和部位,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下降20%。强化第一火点责任,始终保持禁烧高压态势,努力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火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因地制宜开展秋收秸秆“五化利用”,继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2021年12月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强化烟花爆竹管控。按照《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力度,严禁在禁放区域和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6.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绩效分级及差异化管控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区、开发区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编制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各县区、开发区完善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组织应急减排清单内工业企业,制定完成“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并在厂区显要位置公示,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做到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实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一旦预测有不利气象条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充分发挥区域协同减排作用,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启动应急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加强减排企业用电量监控,对用电量不降反升的及时开展调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能力建设
19.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更新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202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升级,将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用电情况等关键工况参数接入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2.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年12月底前,在划定的排放控制区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3.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2021年12月底前,齐成(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石化企业、西安中车永电捷力风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1家工业涂装企业主要排污口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共9套。(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24.加大秋冬季期间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精准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进行整改,严格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实施强化监管。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大重点环节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泄漏检测与修复、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弄虚作假、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5.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单位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牵头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开发区务必要高度重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对本辖区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减排措施落实不力等行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要落实本领域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行业攻坚方案,并明确牵头科室、完成时间和责任人,要加强执法监督,集中力量开展秋冬季期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推动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考核。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及时下发预警函,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对秋冬季措施任务推进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力或连续出现用电量不降反升的县区、开发区,由市政府约谈相应县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三)加强调度推进。市政府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2021年11月20日前,各县区、开发区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调度汇总本单位工作进展,并自2021年12月份起,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2022年4月8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方案中涉及工作专组的,专组撤销后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并分头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具体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请于11月2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电话:8318046,邮箱:shbjdqk@dy.shandong.cn)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东营市生态环保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落实。国家、省有最新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