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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2022年供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1-12-2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 阅读:1142

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2021-2022年供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上浮幅度为0.43元/立方米,即从2021年11月1日零点开始,非居民用户执行单价2.79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公福用户,用气单价不作调整,仍按照2.33元/立方米执行。



内发改价费字〔2021〕127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今冬明春城市非居民气量和价格的情况说明》文件中关于2021-2022年供暖季供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浮情况,为保障我区冬季高峰期用气安全,保证我区城镇燃气企业正常经营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我委决定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联动公式将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浮部分全额疏导至终端用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具体价格见附件。合同外新增气量用气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以转供方式供应的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

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三、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四、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力度,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

五、文件执行期间,上游供气企业如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附件:2021-2022年供暖季内蒙古自治区短途管道供应非居民用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12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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