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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3-08-01 | 来源:国家发改委 | 阅读:54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总结中欧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合作成效,服务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助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委拟汇编《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2023年)》。现就典型案例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荐范围及案例类别

(一)行业领域

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推荐案例应来自中国和欧盟国家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合作项目,重点聚焦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推进城乡建设碳达峰、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等领域。

(二)案例类别

园区及产业合作类、示范项目合作类、技术装备引进和联合研发类、规划设计类、对外投资类等。

二、关于推荐原则

推荐案例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案例主体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案例在推动中欧双方合作方面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性;在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用突出,具有一定引领作用;案例具有一定创新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报送内容及要求

请你们作为组织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典型案例。申报单位填写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申报表(附件1),组织推荐单位汇总并填写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我们将根据报送材料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在国际活动场合分享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典型做法。

各地区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报送。组织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各组织推荐单位在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推荐收费情况,一经查实,取消推荐资格。

请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刻制光盘)各2套,于2023年8月16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司)。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司,010-68501966;

国家节能中心,010-81121065

 

附件:

1.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申报表

2.中欧绿色低碳发展合作典型案例推荐表


1-1  申报表.docx

1-2案例推荐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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