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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24年中国供热计量政策汇总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4-08-21 | 来源:CHIC | 阅读:456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之一,随着供热面积的逐年增加,如何更好地节约能源,使能源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已成为供热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而供热计量改革,是近年来国家推行供热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它对于促进建筑节能、完善供热体制改革、节约群众用热费用等意义重大。我国目前的采暖系统普遍存在着供热品质差,室温冷热不均,系统热效率低等缺陷,缺乏有效的计量手段,热费收缴困难。因此实施采暖计量收费由过去的按面积收费转向按实际用热量收费,将有助于提高住宅用户的舒适度,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

采用分户计量收费是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标志着热这种特殊的商品由传统的福利型供热模式转变为用户按需供热的模式。供热分户计量从根本上解决了“供热大锅饭”的老旧模式,努力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从而达到节能的目标。然而从供热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到国家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方式、节能意识、个人素质、法制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因此小编整理了2003-2024年中国供热计量的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希望通过汇总整理可以帮助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供热计量政策导向、实施措施和变化趋势。总之,供热计量改革势在必行,它既是一项庞大而宏伟的工程,又是一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大事,任重而道远。



国家政策


目录


1、2024年5月23日,《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2、2024年5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2024年03月15日,《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4、2024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的意见》
5、2022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6、2022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7、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8、2020年12月23日,《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9、2016年3月22日,《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10、2014年3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11、2014年1月15日,《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
12、2013年8月16日,《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13、2012年8月6日,《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4、2012年9月10日,《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15、2011年11月28日,《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16、2011年10月31日,《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7、2011年1月21日,《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18、2010年6月1日,《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19、2010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
20、2010年2月2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21、2009年11月12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22、2008年11月6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23、2008年10月8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
24、2008年10月1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
25、2008年7月10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26、2008年6月10日,《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27、2008年5月21日,《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8、2008年3月11日,《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29、2007年12月20日,《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0、2006年6月28日,《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31、2005年12月6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32、2004年1月16日,《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
33、2003年7月21日,《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3日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406/202406/content_6958082.html

文件摘要:推进存量建筑改造。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政策,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电梯、老旧供热管网等更新升级,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加快供热计量改造和按热量收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量化目标和改造时限。实施节能门窗推广行动。到2025年底,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较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较2020年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然 资 源 部、生 态 环 境 部、国 家 能 源 局、国 家 林 草 局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24〕379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3日

原文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04/t20240403_1365474.html

文件摘要:提升城乡建设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等工作,支持老旧小区和供热管网等改造升级。稳妥有序开展清洁供暖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等,鼓励推广应用热泵技术,支持分散式可再生能源采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9607.htm

文件摘要: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明确量化目标任务和改造时限,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24〕73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20日

原文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02/t20240208_1364018.html

文件摘要: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推动建筑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及其配套设备,实现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高耗能自动预警与智能调控。全面推广高效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家居产品。指导业主单位或物业单位建立健全建筑节能降碳管理机制,确保用能系统全工况低能耗、高能效运行。推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选取一批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示范。严格落实公共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等用能规定,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推广水、电、热、气“四表合一”,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填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22〕1116号

发布日期:2022年7月16日

原文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7/t20220726_1331404.html

文件摘要: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22〕206号

发布日期:2022年1月30日

原文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2/t20220210_1314511.html

文件摘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取暖政策。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和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按热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落实好支持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的供气价格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4日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49731.htm

文件摘要: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国办函〔2020〕12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81066.htm

文件摘要: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16〕617号

发布日期:2016年3月22日

原文网址:

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9498

文件摘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办城函[2014]154号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403/20140326_217478.html

文件摘要: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出台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的政策,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完全交由供热企业负责。对于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企业参与专项验收。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更换。完善价格激励机制。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已经出台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比例偏高的城市把比例降到30%、取消“面积上限”。内蒙古、宁夏、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辖区内没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的城市,尽快出台计量热价,实施计量收费。充分发动用户参与计量收费。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供热计量改革宣传教育活动。各城市要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内公示本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进一步提高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文字号:建城〔2014〕9号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5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6/20230606_772540.html

文件摘要:二级网计量节能改造。 1.改造任务。安装热量表186万套,安装水力平衡装置100万套。2.改造要求。二级网及用户引入口加装水力平衡装置及热计量装置。根据供热系统的运行条件及环境状态确定计量和平衡装置的型式、尺寸、准确度及环境等参数。改造时应考虑设备安装施工及日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13]1585号

发布日期:2013年8月16日

原文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308/t20130827_963929.html

文件摘要: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200万平方米。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12〕40号

发布日期:2012年8月6日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217291.htm

文件摘要: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节能改造,推行用电分项计量。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采用加层、扩容等方式开展节能改造。


《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 建办城函[2012]526号

发布日期:2012年9月10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209/20120919_211433.html

文件摘要:检查内容。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  建办科[2011]70号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112/20111202_207674.html

文件摘要:供热计量改革方面。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日照会议)要求的进展情况。一是新建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二是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三是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四是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 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及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2、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一是执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情况;二是执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情况。

3、贯彻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情况。一是两部制热价制定及基本热价按30%执行情况;二是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4、贯彻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进展情况。一是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采购、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二是计量装置的质量监管及使用情况;三是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居住建筑面积所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办城函[2011]614号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111/20111104_207279.html

文件摘要:1.新建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2.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3.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城市(以下简称“获奖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1.执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情况;2.执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情况。
贯彻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情况。1.两部制热价制定及基本热价按30%执行情况;2.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贯彻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进展情况。1.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采购、管理工作落实情况。2.计量装置的质量监管及使用情况。3.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11]12号

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101/20110128_202232.html

文件摘要: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建科[2010]84号

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006/20100604_201265.html

文件摘要:进一步加大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科[2010]73号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005/20100518_200850.html

文件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完成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确定的改造任务,抓紧组织实施。尚未完成任务的,要尽快安排改造计划及改造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管,对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不能满足分户计量、不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改造项目,要限期整改。要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要求,做好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量监督总局

发文字号:建城[2010]14号

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003/20100317_200054.html

文件摘要: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科[2009]261号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911/20091120_197100.html

文件摘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城[2008]211号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6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811/20081112_179577.html

文件摘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供热计量技术导则》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城[2008]183号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8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810/20081028_178674.html

文件摘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城〔2008〕195号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4/20230427_771339.html

文件摘要: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编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扎实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对于既有的节能建筑,应进行热计量温控和热源管网平衡两项改造,实现节能建筑的节能目的。各地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供热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模式、多途径筹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科〔2008〕126号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0日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205389.htm

文件摘要:对室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备调节控制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予以改造。节能改造后,建筑室温应达到设计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城[2008]106号

发布日期:2008年6月10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807/20080701_174334.html

文件摘要: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科[2008]95号

发布日期:2008年5月21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806/20080613_171707.html

文件摘要:“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科[2008]95号

发布日期:2008年3月11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806/20080613_171707.html

文件摘要:“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07]957号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原文网址: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7zcfb/200805/t20080519_29082.htm

文件摘要: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住建部

发文字号:建城[2006]159号

发布日期:2006年6月28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607/20060705_157200.html

文件摘要: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建城[2005]220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6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512/20051216_157161.html

文件摘要: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

发文单位: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04]10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6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402/20040217_158441.html

文件摘要:本技术指南的目的是指导各地区供热采暖热计量系统的实施,推行集中供热住宅采暖热计量技术,合理选择供热采暖方式。本指南适用于新建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分户热计量设计、既有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公共建筑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和改造可参考本指南。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建城[2003]14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1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307/20030728_157087.html

文件摘要: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试点城市现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以及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地方政策

2024年



2024年5月28日,天津城管委发布《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对2023-2024供热期供热计量用户进行供热收费结算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开展,现发布2023-2024供热期供热计量修正系数为0.98。
依据《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津城管公用规〔2023〕3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文件规定,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0.98。
即:居民住宅用户热费=7.5(元/㎡)×计费面积(㎡)+0.13(元/KWh)×实际用热量(KWh)×0.98;非居民用户热费=12(元/㎡)×计费面积(㎡)+70(元/GJ)×实际用热量(GJ)×0.98。


2024年7月5日,山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山西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持续做好清洁取暖工作,热电厂、焦化厂、钢铁厂等热源企业覆盖区域,通过余热回收、长距离供热等技术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实施全省集中供热计量课题分析研究,吸取周边省集中供热经验,以试点为先导,全面了解不同散热负荷的房屋在供热计量情况下的能耗效果。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按面积分摊。新竣工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2024年5月28日,河北住建厅发布《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更新改造运行年限满20年的供热老旧管道,以及存在泄漏隐患和热损失大的问题管道。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 (2024 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对年满15年以上的换热站设施设备安全效能进行评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效能明显降低(用电量明显高出正常值范围)的进行更换。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更新加装计量装置设备。


2024年5月8日,山东住建厅发布《山东省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加快建设供热企业智慧供热系统,更新加装热计量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城市建成区居民小区换热站设备,推动自管站移交,实现供热企业直供到户。支持供热企业更新改造其他设施设备。


2024年4月19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热计量装置等设备,切实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结合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摸底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全部列入更新改造计划,到2027年底前完成改造。


2024年6月21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其中提到:供热设施设备更新计划。更新改造供热企业超过使用寿命、能效能级不达标的锅炉、风机、换热器、水泵、电机等主要耗能设备和节能设备、安防设施等,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供热企业建设智慧供热系统,更新加装热计量装置设备。


2023年



2023年1月3日,包头城管委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到,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包头市目前供热计量价格执行包发改价字[2008]586号文件,采用“两部制”热价,比例为基本热价占50%,计量热价占50%。居民计量热价17.8元/吉焦,非居民计量热价22.76元/吉焦,热计量价格明显偏低。2018年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市发改委要按照新的价格指导意见合理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机制。

2023年6月1日,贵州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助力实现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建立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热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和燃料价格、热力出厂价格、终端供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终端供热价格。其中,支持产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要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2023年6月15日,内蒙古住建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方案》提到,乌海市在现有基础上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鄂尔多斯市在康巴什新区全面推行供热计量。其他盟市要做好供热计量准备工作,2024—2025 年分区域示范推广。


2023年9月1日,林口人民政府印发《林口县推行智慧供热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是全国首个县级政府发布的智慧供热政策,《方案》提到工作目标:2023年,完成智慧供热62.21万平方米试点范围内所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23年起,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安装智慧供热和计量设施。2024年,林口城区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23年10月7日,威海发改委发布《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通知》提到,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居民住宅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2023年5月26日,山东住建厅发布《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提到:鼓励建设区域智慧供热、供冷运营管控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AI)技术等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到2030年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动老旧供热管网改造,降低热网输送损失,到2025年,城镇民用建筑单位面积综合供暖能耗比2020年降低20%以上,到2030年降低30%以上。


20023年3月31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其中提到:锅炉房和换热站的总管上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热量表,室内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和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2023年7月28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供热计量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近年来,部分地区民用建筑按户设计安装热量表,出现设备老化计量失准、损坏后未及时更换等问题,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既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又增加建设成本,居民和企业反映强烈。为有效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合法权益,减轻建设单位负担,现就规范供热计量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设计单位应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等规范标准进行供热计量设计,因地制宜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设置热量表及温度调控装置,对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做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可设置一个共用的热量表。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建议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强制在住宅分户支管设计安装热量表。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购置安装分户热计量表,或者以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表为由拒绝通过验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四、本通知以前,已按户设计热量表但未施工的,可修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重新履行审查审批法定程序。


2022年



2021年12月23日,新乡人民政府发布《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其中提到: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建筑要加快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建设单位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热经营企业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热经营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热经营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户计量的热用户应当保证其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室内温度和用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仪表及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热价收取热费,同时鼓励热经营企业与非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价格。

热用户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计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


2022年3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发布《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其中提到: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热费。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不动产权属证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实际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2022年3月31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健全完善经济政策。......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


2022年4月29日,滨州人民政府发布《滨州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百分之十。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低于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低于部分应尊重热用户意愿予以退费或折抵下采暖季热费。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用热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相关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热用户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不含热用户用热分户计量装置)的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022年5月7日,天津城管委发布《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设计应按建筑类型分别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

(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

(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

(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

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

(三)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热户;如有异议的,双方于15日内进行复核。

(四)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进行计量抄表试验,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第二个采暖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用热户可申请第一个采暖期按供热计量收费。

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供热计量交纳采暖费。

热量表发生质量损坏的,供热计量收费按供用热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热量表因用热户人为损坏的,则供热计量收费按面积热费的120%进行结算,并由用热户对热量表进行赔偿。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如室内温度无法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按本市相关规定退还采暖费。


2022年6月27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


2022年8月26日,陕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建立健全按供热量收费制度,探索建立居民阶梯热价政策。


2022你那9月16日,烟台政府发布《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其中提到: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 按照供热建筑面积收费。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22年9月28日,河北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其中提到:热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热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成本监审,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2022年9月23日,定西人民政发布《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其中提到: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供热经营企业承担。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应当在非供热期内进行年度检修。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供热计量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用户参与、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开展实行集中供热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试点工作,并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公共机构用房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包头市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乌海市在总结原有供热计量工作的基础上,汲取承德市等先进地区供热计量工作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重点开展供热智能化改造,深化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范围。

(四)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编制。

其他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也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其中提到:新建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居住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收。既有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2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其中提到: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其中提到: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供热单位选购,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既有建筑进行供热节能改造,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存在争议的,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检定结果对其不利方承担。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22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持续完善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深化电力、热力、天然气价格改革,研究完善差别电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供热计量收费政策......


2022年11月11日,《潍坊市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供热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市民、企业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按照 “多用热、 多付费”原则,拟对计量热价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引导热力消 费。经初步测算,拟将计量热价由 0. 153 元/千瓦时调整为 0. 19 元/千瓦时, 比调整前价格提高 24.2%。

方案一:维持目前 “多退少不补”政策。即在结算热费时, 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 (23 元/m)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 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 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 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方案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实行 “多退少补”。在结算热 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 元/m)计算热费一次性 预收,供热结束后,按用热量收费超过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 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超过 10%;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 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我市城区共有阁楼、 阳光房 ( 负一层 ) 约 12700 余户,另 有部分地下室、车库等有供热需求。对于这部分特殊用房供热, 之前采取的政策是由供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在实 践中,有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容易引起纠纷。根据上级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相关价格政策予以明确。

目前我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聊城、 日照、东营和 淄博等 8 个地市出台了阁楼、地下室等供热价格政策。

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其他 地市做法,拟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如下:

安装采暖设施且用热的,按以下方式计收热费:

1.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两部制供热价格标准计收热费。

2.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 11.5 元 /平方米计收热费。其中,有房产证 (合同、协议) 的,按其注 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计费面积依据的, 由双方认可的 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供热建筑面积,测量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或者安装了采暖设施但不用热的, 不得收取供热费用。


2022年12月16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其中提到: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供热系统效率。大力推广供热计量和末端智能化控制,提倡新建建筑分户采暖,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水平,提升供热系统能效......

创新治理模式:完善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探索更利于居住建筑节能的供热收费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12月28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供热计量推广应用:完善供热计量管理体系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持续推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开展。加强对热计量系统施工及验收环节的监管;加强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推广使用精度高、寿命长、可靠性强的热计量技术应用;改善供热计量系统调节方式,通过建立供热计量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的信息化平台,设置热计量调节平衡阀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热计量系统的灵活性和准确性,降低供热系统能耗。


2021年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本市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通过稳步推行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热电联产的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2021年5月31日,天津市住建局发布《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经现场查验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按规划进行供热配套,供热二次网和建筑物内供热工程已竣工,热计量表安装完毕,具备供热条件。


2021年12月6日,山东住建厅发布《山东省供热条例》。其中提到: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2020年



2020年7月31日,山东住建厅发布《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提到: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2020年1月10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其中提到: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全部配套建设分户计量设施,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19年



2019年1月8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重点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倡绿色居住,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试点,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2018年



2018年11月2日,陕西住建厅发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其中提到: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加快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长效机制,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村住房节能的技术指导。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技术目录制度,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围护结构,设备性能优化升级。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2018年3月6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进一步完善本地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加快供暖老旧管网实施改造,重点加快改造严重漏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和热力站设施,降低供暖输配损耗。新建或改造热力站要设有节能、控制系统或设备。二级网及用户引入口要设有水力平衡装置及热计量装置。积极推广热源侧运行优化、热网自动控制系统、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无人值守热力站、用户室温调控及无补偿直埋敷设等节能技术措施。通过增设必备的调节控制设备和热计量装置等手段,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从热源、热力站、管网及用户终端的全系统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解决影响供暖安全、节能和节费方面的突出问题。


2017年



2017年7月25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实施方案( 2016-2030 )》。其中提到:充分释放建筑领域节能潜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标准,推进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实施高星级绿色建筑,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进公共建筑用能限额管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具有改造价值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快供热计量改造,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20年,供热计量占集中供热比重达到50%。

2017年3月14日,陕西住建厅发布《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其中提到: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确保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率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加快推行供热计量,不断提高供热计量面积。


2017年7月31日,青海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强化供热计量闭合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供热计量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各项规定,积极推动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本地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技术路线和收费模式,稳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程。新建民用建筑要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热计量数据自动采集信息平台系统。各级住建(房产)部门要严格把好供热计量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保证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施达到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投入正常使用。


2016年



2016年12月20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 十三五 ” 规划》。其中提到:供热计量改革进展顺利一是严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关,新建住宅项目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二是建立了供热计量配套政策管理体系。出台了涉及热价、收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供热计量政策,为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我市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示范城市。到2015年底,全市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1138万平方米,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43%,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年节能量达到7-11%。

2016年1月18日,河北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逐步放开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类供热价格。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凡集中供热的市、县(市、区)必须出台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16年8月15日,河北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政策措施。2016-2017采暖期开始前,各县(市)都要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实现热计量任务目标。2016-2017采暖期,设区市和县城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分别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5%和30%。尚未达到任务要求的设区市,特别是保定市、石家庄市要攻坚克难,全力以赴完成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55%的任务要求,不能完成任务的市,在2016-2017采暖期开始前向省政府报告,说明情况。各地要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省级园林城市、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及新型城镇化评估、县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6年3月1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其中提到:供热按热计量计费的,按实际用热量核算;未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应按供热面积核算。为促进供热经营者强化内部成本约束,兼顾供热经营者和热用户双方利益,结合本地区情况,核定的供热面积按高于当地实际供热面积并低于设计供热面积确定。


2016年6月22日,甘肃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其中提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既有住区改造等工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城市老旧小区更新实现“三改三提升”。强化以热源或换热站为主的系统化改造,发挥供热主体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市场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长效机制和市场化综合改造模式,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


2016年8月3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地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工程各项规定,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严格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满足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强化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加强供热计量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格落实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的各项措施。各地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抓紧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标准,建立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政策体系。要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器具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规定,落实“一表一证”要求。


2016年12月12日,青海发改委发布《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热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收。


2015年



2015年7月8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推进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统筹好各方力量,全力推进下达改造任务的落实。

2015年5月20日,青海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2015 年采暖期,西宁市主城区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海东市核心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西宁市所辖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其它县城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按照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建筑物和热用户的全系统供、用热量计量要求,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研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2016年采暖期,海东市核心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西宁市所辖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县城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其它地区县城要研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

2020年采暖期,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面实行热计量收费,取消按供热面积计价收费。

各地要加大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


2014年



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住建局发布《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2014年12月24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现将我市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1. 居民供热计量价格

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25元/供热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35千瓦时/供热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2. 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

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11千瓦时/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二、供热计量收费

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三、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滨海新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有关部门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014年4月21日,河北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中提到:热力站改造。对无法实现供回水温度、压力自动调节的,换热器、水泵超期服役、老化严重的,缺少水处理装置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缺少供热计量设备、监测装置不全的以及设备设施未做保温的热力站进行改造,通过加装节能控制系统、水处理设备、流量计量控制装置、监控远传装置以及更换老化换热器等手段,实现热力站温度压力自动调节,监控管理智能化。二级网计量节能改造。结合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在二级网及用户入口加装水力平衡装置及热计量装置。改造要充分考虑设备安装施工便于日后维护管理和使用。


2014年5月19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供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公示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等。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以鲜活的事实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2014年5月19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2014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提到:依据《青海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监管,按照已经确定的改造内容组织实施,同步完成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建筑外围护结构三部分改造内容。


2014年8月22日,青海人民政府发布《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4万套;新建建筑中累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约15万平方米,太阳能采暖工程新建项目50万平方米,太阳能路灯2000套。各州、地、市(包括格尔木)政府所在地城镇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


2013年



2013年11月20日,河北发改委发布《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其中提到:建筑领域。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实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销售、保修等全过程闭合管理,确保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强制进行整改。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落实热计量收费制度,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比例达到38%以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每个设区市建成3个以上、每个县级市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完善全省能耗监测系统,实施能耗限额管理,鼓励建筑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2013年9月24日,河北住建厅发布《河北省“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其中提到:“十二五”时期具体目标如下: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6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1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1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尤其要加大围护结构改造的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改造的比重。


2012年



2012年1月31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相关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供热按照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总体要求,做好热计量安装改造工作。

2012年7月13日,河北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对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但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在选购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明确质量要求,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热计量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012年3月14日,河北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 各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前向供热计量收费小区明确热计量收费政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退费办法,供热期间应定期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数据,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核对用户计量费用,原则上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对用户热费进行清算,计费到下一采暖季的要明确告知用户。供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保证供热经营和运行稳定。


2012年10月9日,河南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提到: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2011年



2011年9月13日,河北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2011-2012年采暖期,各设区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目标要求,2011-2012年采暖期,石家庄市要确保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00万平米,唐山市新增400万平米,保定市新增320万平米,张家口市新增250万平米,邯郸、秦皇岛市新增220万平米,邢台市新增210万平米,衡水、承德、沧州市新增150万平米,廊坊市新增130万平米。到2013-2014年采暖期,各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到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以上,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其中提到: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2011年5月17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草案)》。其中提到: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计量。供热计量装置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办法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履行供热计量相关职责,保证新建建筑达到节能建筑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新建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开发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供热计量、耗热量、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建立节能监督机制,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黑龙江城市供热条例》。其中提到: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2010年



2010年8月27日,河北发改委发布《河北省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其中提到: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成品油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合理确定再生水与自来水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推进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牵头)。

2010年4月20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通知》。其中提到:未按省上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城市,要按照计划尽快落实改造项目。对已经确定的项目,若不能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允许在计划内进行调整,另行选择项目。按计划落实及调整的项目,务必在5月10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民心工程,要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节能效果,真正将这一民心工程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满意。


2010年4月30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今年全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到2011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年底国家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2010年8月25日,山东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我省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010年6月8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供热计量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表达供热计量装置的设计性能、规格、型号要求,以及安装方法、位置及检修手段;且供暖设计应与其他专业配合,确保管井尺寸方便热量表的安装。

采用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应在热力入口、住宅分户支管设热计量装置,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对于写字楼、出租商业等公共建筑,其供热、空调系统的划分在设计时应满足分区域、分楼层热计量条件,其中按楼层和出售或出租单元应设置热计量装置。设计安装的热量表应选用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推广的合格产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供热计量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凡设计文件未体现分户计量的,或选用未经认定产品的,均应按违反节能设计标准处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应将此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2010年8月31日,吉林物价局发布《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以有利于加速推进“暖房子工程”建设,有利于促进热用户提高自主节能意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指导思想。在坚持公平负担的前提下,兼顾热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利益,兼顾热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供热计量价格改革既要体现热的商品属性,又要适当考虑客观因素导致的热耗损益的合理承担;既要考虑热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供热企业由于实施供热计量相应增加费用的补偿。


2010年4月21日,吉林物价局发布《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以有利于加速推动“暖房子工程”建设,有利于促进热用户自主节能意识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指导思想,在坚持公平负担前提下,兼顾热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利益,兼顾热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既要体现热的商品属性,多消费多花钱,又要适当考虑客观存在的户位差别,热耗损益的合理承担,同时还要考虑到供热企业由于实施供热计量相应增加费用的补偿。


2009年



2009年12月24日,河北住建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2010年底前,各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采暖期,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09年7月27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一、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各地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的若干意见》、《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热计量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满足热计量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地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未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验收,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

二、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墙改节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已经是节能建筑的,要积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不能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实行计量收费。各市、县要把供热计量收费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供热计量工作。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协调,搞好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核算,出台当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会议要求,2009年采暖期之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四、重点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大型公共建筑应作为节能改造的重点,特别是国家机关、学校和大型办公建筑应首先做好热计量改造工作。2009年采暖期之前,大型公用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各市、县要将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作为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首先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


2008年



2008年7月7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热计量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测算,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和热计量收费办法。选择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要选择科学、合理的热计量技术路线,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热计量装置,并采集各项数据,计算节能效果。


2007年



2007年3月21日,山西住建厅发布《2007年全省建设科技工作要点》。其中提到:继续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按热量收费工作。继续贯彻《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分户控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

2007年7月19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按照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所有新建建筑供热系统必须满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要求;既有建筑的热计量改造应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按照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要求,从今年起,各城市应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府机构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均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同时,加大城市各类既有建筑的改造,完成建设部确定的“十一五”热计量改造任务。


2007年8月23日,陕西住建厅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开放供热经营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全省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指导性意见,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新建和既有建筑热计量建设改造步伐。新建建筑严格按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节。推进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展开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制定《陕西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到2010年完成150万平方米。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推进采暖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从2007年开始,各城市要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府机构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进行热计量改造。其中,西安50万平方米,宝鸡36万平方米,咸阳35万平方米,铜川5万平方米,渭南12万平方米,延安15万平方米,榆林15万平方米,杨凌2万平方米。2008年底前,各城市政府机关办公楼等建筑全部完成热计量改造。


2007年3月16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各城市要加大节能型建筑、供热系统建设和改造力度,严格执行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政策、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采暖系统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新建住宅采用集中供热的开始实行分户计量,现有住宅采用集中供热的先以大户进行计量,也可采用热分配表等形式分户计量,逐步全面实行分户计量。


2007年9月21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热源厂、集中供热热源厂和热力站应当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2007年6月18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到: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热力企业(单位)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


2006年



2006年7月15日,甘肃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城镇要加强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充分挖掘现有系统供热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稳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今后,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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