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价调整丨多地区2024供热价格调整动态汇总(1)
多地区2024年供热价格计划调整概览:
山东·莒县:
1、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带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19.5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20.70元/平方米,房改房按房改面积23元/平方米。
2、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带电梯的商品房为5.86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46.67元/吉焦)。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山东·兰陵县
方案一: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0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天数由现行的100天增加到130天。
方案二: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19元/平方米调整为21.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0元/平方米调整为34.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天数由现行的100天增加到125天。
河南·新密市
方案一:
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准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此方案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25元/㎡·日,上浮幅度15%;非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6元/㎡·日,上浮幅度27%。
方案二:
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2元/㎡·日,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准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此方案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55元㎡·日,上浮幅度33%;非居民用热价格上浮0.06元/㎡·日,上浮幅度27%。
河北·新乐市
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方案: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18.9元/㎡调整为22.6元/㎡,上调幅度为20%;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2.2元/㎡调整为29元/㎡,上调幅度为30%。拟调整后的价格在石家庄市和周边县区居中游水平。
(二)采暖时间按120天计算。
(三)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扣减10%计算。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采暖季执行。
山西·侯马市
集中供热价格拟调整方案:
根据我市经济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区集中供热价格,侯马市集中供热价格拟调整如下:
方案一: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居民类用户标准为15元/㎡·采暖季,非居民类用户标准为27元/㎡·采暖季,学校、幼儿园类用户标准为23元/㎡·采暖季。
方案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居民类用户标准为15.50元/㎡·采暖季,非居民类用户标准为27元/㎡·采暖季,学校、幼儿园类用户标准为23元/㎡·采暖季。
甘肃·永靖县
价格调整及调价调幅
方案一:
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由5.0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每5.60元/月·平方米,上调0.60元/月·平方米,调幅12%;
2.机关单位(包括医院)由7.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90元/月·平方米,上调0.40元/月·平方米,调幅5.33%;
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由9.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60元/月·平方米,上调0.10元/月·平方米,调幅1.05%。
方案二:
1.居民住宅(包括学校、幼儿园)由5.0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00元/月·平方米,上调1.00元/月·平方米,调幅20%;
2.机关单位(包括医院)由7.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8.10元/月·平方米,上调0.60元/月·平方米,调幅8%;
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招待所、厂房、礼堂、商业网点)由9.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70/月·平方米,上调0.20元/月·平方米,调幅2.1%。
甘肃·民乐县
定价方案要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成本监审和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建议以县供热管理中心供热成本为依据,制定全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县城及工业园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工业园区按5个月计收);各集镇供需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价格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政府定价执行。拟定以下两种调价方案:
方案一:按照仅“补偿成本”的原则,加权综合平均单价调整为35.63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比目前的29.32元/平方米/采暖期上调6.31元/平方米/采暖期,综合涨幅为21.52%。分类价格,居民34.2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5.7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28.3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5.9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0.85%;非居民40.8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6.8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33.2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7.6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2.89%
方案二:按照“补偿成本,准许合理收益”的原则,按3%成本利润率计算加权综合平均单价调整为36.70元/平方米/采暖期,比目前的29.32元/平方米/采暖期上调7.38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综合涨幅为25.17%。分类价格,居民34.8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5.8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28.3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6.5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22.97%;非居民43.80元/平方米/采暖期(六个月,7.30元/平方米/月),比现行33.20元/平方米/采暖期上涨10.60元/平方米/采暖期,涨幅为31.92%。
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养老托育、街道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热价。
宁夏·贺兰县
(一)方案一
以成本监审宁夏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账面发生的加权平均成本4.44元/月·m2为基数,利润率按照2%,加上合理的税金计算出,居民供热价格为4.39元/㎡·月,办公供热价格为6.21元/㎡·月,商业供热价格为7.16元/㎡·月。从2024年供热期起执行,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上涨15%、办公供热价格上涨17%、商业供热价格上涨19%。
(二)方案二:
以成本监审宁夏昊阳热力有限公司账面发生的加权平均成本4.44元/月·m2为基数,利润率按照3%,加上合理的税金计算出,居民供热价格为4.43元/㎡·月,办公供热价格为6.26元/㎡·月,商业供热价格为7.23元/㎡·月。从2024年供热期起执行,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上涨16%、办公供热价格上涨18%、商业供热价格上涨20%。
陕西·临潼区
听证方案要点:
1.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5元调至5.3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0.5元保持不变,终端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
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39.6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
2.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保持不变,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0.5元保持不变,终端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按流量: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5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保持不变。
新疆·乌鲁木齐市
按面积计费价格: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
(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原文如下: 山东·莒县 山东·兰陵县 河南·新密市 河北·新乐市 山西·侯马市 甘肃·永靖县 甘肃·民乐县 宁夏·贺兰县 陕西·临潼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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