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2024年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
签约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鼓励北方集中供暖区域相关省(区、市)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签约方式。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衔接、直接签订;确有困难需要通 过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共同签订权责明晰的三方合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政府可调 度煤炭储备基地可优先作为第三方企业参与上下游资源衔接。第三方企业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并承担监管责任。
期限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按年度组织签约履约。鼓励供需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3~5年长期合同,长期合同在铁路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 局,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重庆市、甘肃省工信厅(经信 厅、经信委、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四川省应急管理 厅,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 关煤炭交易中心:
电煤中长期合同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动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电力 稳定可靠供应、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和国家能源 安全,切实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签约对象、方式和期限
( 一 )签约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鼓励北方集中供暖区域相关省(区、市)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签约方式。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衔接、直接签订;确有困难需要通过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共同签订权责明晰的三方合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政府可调 度煤炭储备基地可优先作为第三方企业参与上下游资源衔接。第三方企业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期限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按年度组织签约履约。鼓励供需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3~5年长期合同,长期合同在铁路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二、签约数量要求
(一)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确定和签约比例要求。发电企业签约需求以本企业2023年11月—2024年10月的国内耗煤量(总 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的签约需求量基数,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 定。各省区市和中央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不应低于签约需求的 80%,鼓励根据供需情况多签、签实。国家将签约需求的80%纳 入履约监管范围,配置铁路运力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全部纳 入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原则上每家煤炭 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75%,重点煤炭企业任务量较上 一年度保持总体稳定。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我委将根据上 述原则和近几年各地产能产量、煤种煤质、区域特点等情况,明确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煤源保障任务。各产煤省区和有关中 央企业应结合当地煤种煤质实际和煤矿安全生产能力,组织煤炭 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分解至在产煤矿(含2025年 新投产、联合试运转煤矿)。集中签约完成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 接受政府部门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应按合同总量除以履约月数均衡履约。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80%。
三、价格机制和煤质要求
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本地区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按照 “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其中,浮动价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 (NCEI) 、 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BSPI) 、 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CCTD)、 中国电煤采购价格指数(CECI)综合确定。“基准价+浮动价”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根据价格机 制按月测算和发布。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或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物流运输费用或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或 降低煤炭销售价格。严禁倒买倒卖电煤中长期合同资源。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 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有 明确的质量条款并纳入履约监管,保障供应煤质。要按照“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煤质偏差结算 机制,鼓励协商确定热值折算系数。
四 、合同要求
供需企业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仲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要素。《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可登陆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 (www.ncexc.cn), 进 入中长期合同页面,在相关资料栏目下载。鼓励供需企业通过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线上签订合同。
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均应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 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 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供需企业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 得出现捆绑签订情况,合同预付款比例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 则,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煤炭企业销售公司销售自有煤炭资 源、用煤企业燃料公司销售给所属电厂的,不算作三方合同。不 得签订多级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将经济合同上传至全 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三方合同的,第三方企业与上游煤炭 生产企业和下游电厂签订的合同应全部上传。
五、签约信息公示
供需企业签约信息应报送我委并经确认后,在全国煤炭交易中 心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公示的签约信息主要包括煤炭企业承担的煤 源任务量、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及供需企业联系方式等。各省 (区、市)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及完成公示流程的企业可 凭账号登录查看公示信息。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组织动态更新签订 进展,便于企业实时了解供方资源余量和需方签订缺口。
六、运力保障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供需双方应充分考虑电煤销售和铁路运输 的合理流量流向,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铁路运输企 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价格合规、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配置前,暂不受理其他 用煤合同运力配置。
国家能源集团等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也要遵循上述要 求,对需经所属铁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做好运输保障,并与国铁 集团做好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中 长期合同。
七、进度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签约信息报送(2024年11月22日前)
各产煤省区、有关中央企业应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书面 报送我委运行局。各省(区、市)应梳理本地区发电企业发电与 耗煤等情况,及拟推荐的第三方企业,书面报送我委运行局。
(二)签约信息公示(2024年11月27日前)
我委运行局将对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供需 企业签约信息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予 以公示。完成公示工作后方可正式签订、录入和上传合同。
(三)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 (2024年12月10日前)
供需企业自主衔接签约,合同签订各方在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 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经济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我委将按 照供需双方线上录入和确认的合同予以监管,线下经济合同应与录 入合同信息保持一致,禁止虚假录入确认合同。煤炭企业不得超任 务签约和录入,单个电厂签约和录入量最多不得超过签约公示量。煤炭交易中心对完成签订录入的合同是否符合本通知政策要求进行 逐笔核验,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退回并指导改正。
(四)核对确定合同监管台账(2024年12月15日前)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由各省 (区、市)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逐 条确认后,按照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签约需求的80%建立2025年 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五)推送国铁集团配置运力(2024年12月18日前)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对纳入监管台账的经铁运输合同推送国铁 集团衔接配置运力。国铁集团在铁路能力满足的条件下原则上足 额配置运力,年底前完成运力配置。
八 、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应严格履约。其中,月度履 约率不低于80%,季度履约率不低于90%。全年原则上足额履 约,最低不得低于90%。确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约的, 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可不纳入履约监管范围。迎峰度夏、度冬期间要 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供需企业对合同履约具有同等责任。
(二)履约数据报送。合同供需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于每月10日前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填报上月合同履约数 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未按时填报的合同视为未履约,供需 双方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按低值计算。对履约数据存在异议的, 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调整。每季度可对报送履约数据进行1次修正。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享给国家诚信履 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
(三)履约公示、通报、评估和奖惩。继续坚持履约月公 示、季通报、年评估工作机制。按月度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 公示履约数据,按月度通报履约进展,按年度组织评估全年履约 结果。年度履约评估结果将建档记录并通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国资委,与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释放煤炭先进产能、 煤矿核增、跨省跨区送电安排、金融信贷支持、铁路运力配置、 信用激励约束、国资国企考核等挂钩,同时列入行业领域公共信 用综合评价体系。保供煤矿未履行保供责任的,不再享受相关支 持政策。鼓励各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因 地制宜对供需企业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四)加强不履约案例归集和推动整改。各省(区、市)主 管部门和央企集团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履约进展,常 态化开展恶意不履约典型案例归集整改工作。不履约企业为央企 的由央企集团负责推动整改,不履约企业为非央企的由违约企业 所在省份省级主管部门推动整改,不履约企业为第三方企业的由 推荐省份省级主管部门推动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 业,要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运行局后采取有关惩戒措施。
九 、加强组织保障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保供属地责 任,积极做好签约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认真落实煤源任务和签约比例要求,严格合同履约,做好履约监管。要督 促供需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打消企业等靠要、打擦边 球、变相钻空子等思想,对需要集体上会决策的集团或企业要督 促提早做好安排,避免耽误签约进度;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保障 正常生产和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正常履约。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信用作用,采 取有力措施推动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 供需撮合,及时发现、反映和帮助解决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问 题。探素依托第三方机构对违约情形予以认定。全国煤炭交易中 心、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要强化工作力 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意识,及时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做 好服务支撑和数据推送共享等工作。
各有关方面要为供需企业衔接签约提供便利,不得干预企业 自主衔接,不得通过制定地方保护政策等方式排斥外省份企业签 约,不得随意限制或妨碍企业正常开展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录入 和数据信息填报等工作,全力保障签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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