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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丨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及供热计量政策

发布者:CHIC | 日期:2025-12-09 | 来源:CHIC | 阅读:74

前言

清洁供热产业委员会(CHIC)立足国家能源转型与“双碳”战略背景,持续关注并推动供热行业的绿色化、智慧化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与生态屏障,不仅拥有丰富的煤炭、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更肩负着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构建清洁低碳供热体系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内蒙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智慧供热、供热计量改革等领域陆续出台一系列具有前瞻性与实践性的政策,着力推动供热系统节能降耗、提升服务质量与运行效率,探索资源型地区供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路径。这些政策既体现了内蒙古依托自身能源条件推进清洁供热转型的区域特色,也为全国同类型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政策汇总旨在系统梳理内蒙古在智慧供热与供热计量方面的政策导向、实施重点与制度创新,以期为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共同助力内蒙古乃至全国清洁供热事业的高质量发展。CHIC将持续发挥平台作用,推动政策、技术、市场协同共进,为我国供热行业的绿色未来贡献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及供热计量政策汇总



2025年


2025年9月28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07号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推动智慧供热改造。各地对供热一级管网、热力站、二级管网加装运行参数采集器和调节装置,升级自控系统,随时掌握供热运行参数,个别企业已实现“可监可控”,达到国家领先水平。同时,我厅印发《热力站标准化改造技术指引》,推动全区热力站智能化、标准化建设,倒逼供热企业对管网、用户推行智能化管理。

推广供热计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五个示范城市全部完成智慧供热示范试点任务,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面积达到2496万平方米,其中1193万平方米已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2025年5月28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其中提到,推动智慧供热改造。各地对供热一级管网、热力站、二级管网加装运行参数采集器和调节装置,升级自控系统,随时掌握供热运行参数,个别企业已实现“可监可控”,达到国家领先水平。同时,我厅印发《热力站标准化改造技术指引》,推动全区热力站智能化、标准化建设,倒逼供热企业对管网、用户推行智能化管理。

推广供热计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五个示范城市全部完成了智慧供热示范试点任务,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面积达到2496万平方米,其中1193万平方米已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2025年9月18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发布《鄂托克旗2025年温暖工程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加快供热智能化建设改造。全面推进供热系统智慧化升级改造。着力构建“源—网—站—端”一体化智慧供热体系,实现全流程数据的深度融合、实时监管调度与智能精准调控。加快部署智能化物联感知设备,至2025年底前,继续推行智慧供热室温监测的安装覆盖,将热源首站关键运行参数、换热站核心调控参数等数据全面接入并深度应用于智慧供热管理服务平台。



2024年


2024年4月19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主要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热计量装置等设备,切实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结合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摸底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全部列入更新改造计划,到2027年底前完成改造。


2024年2月8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提到,着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构建新型智慧供热采暖模式,更新改造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网1500公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69万套(间),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185个、城镇危旧房1500套、农村牧区危房3419户,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3万户,争取将呼和浩特市列入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实施城中村改造支持城市。分类有序建设一批城市公共充电桩,加大停车泊位供给。



2023年


2023年1月3日,包头城管委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到,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包头市目前供热计量价格执行包发改价字[2008]586号文件,采用“两部制”热价,比例为基本热价占50%,计量热价占50%。居民计量热价17.8元/吉焦,非居民计量热价22.76元/吉焦,热计量价格明显偏低。2018年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市发改委要按照新的价格指导意见合理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机制。


2023年6月15日,内蒙古住建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方案》提到,乌海市在现有基础上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鄂尔多斯市在康巴什新区全面推行供热计量。其他盟市要做好供热计量准备工作,2024—2025 年分区域示范推广。


2023年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呼和浩特市智能供热试点实施方案》。其中提到,要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根据我市2022至2023年供热期热耗、电耗、水耗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制定我市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确保计量收费科学合理,促进能源节约。要安装更新智能供热及计量装置。各供热企业全面摸排现有供热面积,将2023至2024年采暖季入网的新建居住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作为智能供热及计量收费试点。要求试点面积形成区块的,要建立智能供热管理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的智能化管理和调度,居民用户实现室内温控远程抄表的功能;试点面积较分散的,要求换热站为系统单元,建立“换热站-用户”的微智能管理平台,确保供热系统持续平衡,实现室内温控远程抄表的功能。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试点。2023-2024年采暖季,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对实施智能供热示范区域的热用户按照供热计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制定智能供热设施与供热计量装置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智能供热与计量相关规范,结合上一采暖季整体运行情况,参考其他城市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符合我市的新建建筑的热计量和智能化供热设施供热设计标准及既有建筑智能供热设施与供热计量装置改造标准,为我市推行智能供热提供技术指导并全面规范计量供热市场观。



2022年


2022年6月27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


202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供热计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供热计量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用户参与、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开展实行集中供热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试点工作,并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公共机构用房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包头市选择一定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级公共机构用房(既有单体公共建筑)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2022年—2023年供热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数据采集,2023年—2024年供热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乌海市在总结原有供热计量工作的基础上,汲取承德市等先进地区供热计量工作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重点开展供热智能化改造,深化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范围。

(四)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编制。

其他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也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其中提到,新建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居住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收。既有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0年


2020年1月10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其中提到,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全部配套建设分户计量设施,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16年


2016年3月1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其中提到,供热按热计量计费的,按实际用热量核算;未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应按供热面积核算。为促进供热经营者强化内部成本约束,兼顾供热经营者和热用户双方利益,结合本地区情况,核定的供热面积按高于当地实际供热面积并低于设计供热面积确定。



2011年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其中提到,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2007年


2007年9月21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热源厂、集中供热热源厂和热力站应当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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