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6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4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等。
《暂行办法》明确,使用专项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给予奖励,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 700 元/千瓦、中部 1000 元/千瓦、西部 1300 元/千瓦。
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
完整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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